中观四百论讲解——第十品 破我品(转载)12
时间:2025-03-21 浏览:150次
戊二(别破有为法实有)分五:一、破我;二、破时实有;三、破所见实有;四、破根境实有;五、破边执。
己一(破我)分三:一、别破我;二、总破我;三、破许无我有断灭过。
庚一(别破我)分四:一、破胜论师所计的我;二、破数论师所计的我;三、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;四、别 说破我的功德等。
辛一(破胜论师所计的我)分二:一、破我体;二、破能立因。
壬一(破我体)分三:一、正破;二、破彼答难; 三、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。
癸一、正破:
胜论外道认为,在证涅槃时若无我,则会堕入断灭之边,故应许补特伽罗我是有自性的法。补特伽罗我分内我与外我两种,内我也即神我,是我执所缘境,内我住于有情身中,以根等和合为行境,由此而有内在的了别功能,外我即身与根融为一体,对内我有一定饶益作用等等。内我实非男,非女非非二, 但由无智故,谓我为丈夫。
内我实际上不是男不是女,也不是非男非女的黄门,但是由于人们愚痴无智慧的原因,便说自我是丈夫男相(或为女相,非二相)。
对外道所许的自性成立之内我,稍加分析便可了知其谬误。内我若有自性,即恒时不应变为他性,由此现世的男女及非男非女的黄门,在生生世世中将永远无有改变,男人永远为男人,女人永远为女人等,轮回转 生即成为定性,无有改变的可能性。对这种结论只要是 承认因果与三世轮回的宗派,谁也不会接受,实际中也 是无法成立的。因此,汝等若许内我有自性,那么这种 内我不能是男,也不能是女与非男非女,除此三种之外, 你们所谓的内我又是什么样的古怪东西呢?稍加观察, 便应了知内我决定不会有自性,非常有成实之法,只是 因为愚昧无知,你们随顺自己的迷乱分别,将自我说为 常有成实之法,又说为男子等。这种说法是没有经过观 察而起的迷乱执著,如同见杂色花绳便执为毒蛇。佛陀 在经典中也曾说过:“由有怀疑起毒想,虽未中毒便晕 倒,愚人妄执我我所,恒时感受生死苦。”为无明所覆 的众生,妄执本无我与我所的法有我与我所,如同“杯 弓蛇影”寓言中那位主人公一样,由怀疑酒杯中的弓影 为蛇,而认为自己已饮毒酒,以此致病,无法自拔,后 由良友相助,了知真相,其病即霍然而愈。诸欲求息除 轮回疴疾者,于此我执根源的自性我,也应依善知识教言,以智慧彻底勘破其虚幻无实之性,如此才可使自己痊愈,彻底断除轮回众苦。
癸二、破彼答难:
问曰:内我虽然无明显的男女相,然而内我是生起男女相的因,由此内因生起与外我形象相联系的男女等差别相,以此不存在内我非实有的过失。若诸大种中,无男女非二, 云何诸大种,有男等相生。
如果在诸大种元素中,无有男相、女相及非二相, 那为什么说诸大种的和合,有男等相的生起呢?
为了补救内我常有则不应有男女相变化的过失, 胜论外道提出了内我唯是外相的因,男女等相由外我身根决定。如果这种立宗可以成立,那么外界四大种中即应存在男女等相,因有情的身根皆由地水火风四大和合而成。内我中既无男女差别相,这种差别相在大种合成 的外我身根上存在,也即意味着四大种必须要有男女差 别相,不然无法合成有男女相的果法。而实际中观察, 于四大种中,根本不存在丝毫男女及非二的差别相,假 若将男女黄门身根的合成元素一一析开,地水火风四大 种的性相并无区别。如是无有男女差别相的四大种,又 怎么会生起诸男女差别相呢?与果毫不相干的法,不应 视为生因,许男女相由大种生起实是不应理的。再说, 如果身根外我真实存在男女等差别相,那么在人们最初 住胎时,也应见到男女等相,可是在人类住胎的八个阶 位 (八个阶位:羯罗蓝位、遏部昙位、闭尸位、健南位、钵罗奢佉位、毛发爪齿位、根位、形位。)中,羯罗蓝等最初几个阶位中,并不可见有男女等相的差别。所以,外道想以男女相由外我身根决定,来 补救内我常恒实有则不能有差别相的过失,无法成立。
外道反驳:如果你们承认有男女等差别相,那么你们也应有在羯罗蓝位时见男女等相的过失。答曰:我们
中观师认为大种、男女相等诸法皆无有自性,唯是观待因缘和合在众生前有假象,由是暂时安立了种种名言现象,所以无有过失;而汝等许一切法实有,若我常恒实有,定有如上无法避免的种种过失。
癸三、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:汝我余非我,故我无定相, 岂不于无常,妄分别为我。
你的我在他人处不能成立为自我,所以我无有决定的自相,难道不是于无常的蕴等诸法上,虚妄分别为有常恒成实的我吗?
有情所执著的我,绝非常有实存之法。比如你所 执著的我,如果真实有自性,是常恒成实具有定相的我, 那么其他人也应缘你所执的我生起我想,就像南赡部洲 蓝色的天空一样,谁人见之也应生起蓝色想;同样,若 补特伽罗我是常法,常法即是有定相的自性成立之法,如是缘张三所执的我,所有的人都应生起这是我的执著, 每一个人都变成了张三,而这种事是绝不会有的。由此 可见,我执所缘境——补特伽罗我,是不会有定相或说 自性常有之法,众生所执著的我,只不过是依刹那变迁 的蕴聚等无常无实法,生起虚妄分别,迷乱地执著有 一个真实的我存在。《入中论》里分析过:“故我执依 非实法,不离五蕴不即蕴,非诸蕴依非有蕴,此依诸蕴 得成立。”有情的我执所依境,只不过依蕴聚迷乱假立, 而详加观察,离蕴即蕴等都不可能有一个实际存在的常 我。因此,应以中观正理的宝杵,击碎一切执我为实有 常有的邪见大山,如是方可亲见本来无我的实相。
壬二(破能立因)分三:一、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 的因;二、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;三、破常我的能立。
癸一、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:
问曰:若无有常我,谁造业流转生死,谁从生死得解脱呢?所以由有情的生死流转与还灭现象,定可推出常我是存在的。我即同于身,生生有变易, 故离身有我,常住理不然。
常我若存在即与身体一样,生生世世都有变易,所以许离开身体有我常住不变,其理不然。
胜论外道认为,在有情造业流转生死与修道还灭 的过程中,必须要承认有一个常有的我存在,要不然这 一切皆无法成立,并错乱一切因果名言。在中观师看来, 若流转还灭之中存在一个补特伽罗我,那这种补特伽罗 我应与有情的身相一样,每一次投生都有变化改动,比 如转生天人时我是天人,转生地狱时我即变成地狱有情, 如是变迁不一的我,怎么会是常有的我呢?若我是常 法,即自始至终不应有变化,比如今生我是天人,我即 具有天人的本性,以后生生世世即使解脱皆应不变此本 性,这是谁也不会承认的,实际中也不可能存在这种事情。在世俗名言中,随顺众生的迷乱执著不作观察,可以按名言假立一种相续我,由这种虚幻的相续我,即可成立因果、生死流转与还灭等,而真正常有的我,无论怎样也无法成立。因此离开有情的蕴身,建立一种所谓的常我是流转还灭的主体,无论怎么承认都不合理,也经不起正理的观察。
癸二(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)分二:一、正破; 二、示常我有违害。
子一、正破:
问曰:就像人力车,必须要人去拉才能动摇一样, 四大所成的身体必须要有常我的发动,才能有作业活动, 所以由身体有作业活动足可证明常我存在。若法无触对,则无有动摇, 是故身作业,非命者能造。
如果某法无有触对,则无有动摇其余有色体法的作用,所以身体的作业活动,不是命者——常我所能造作发动的。
以身体有作业活动,而许有发动者——常我存在, 也是不合理的观点。首先,从对方所举的比喻观察,人 与车都是有质碍的色法,二者可以通过接触发生能动关 系,但是,如果某种法无有变碍的质体,则无法与他法 发生接触,如同虚空一样,即不可能令他法动摇,而胜 论外道所谓的常我虽然是一种色法,但不能与外界发生 触对关系,常我与身体现象跟人拉车不一样,故比喻无 法成立;然后从意义上看,对方所许的常我既无触对, 那么身体的作业活动,也就不可能是常我的发动,否则, 也应承认虚空能发动他法的运动,故意义也不成立。俄 巴活佛释云:若我是常法,常法则无有任何动摇触对, 不可能对他法发生动摇作用,不能作为发动身体作业的 因;而且常我与身体,不能与人和车相提并论,因为人 和车都是无常法,以此二者之间发生作用变动是可以的,但身体与常我之间,身体是无常法,我是常有法,以常 有法发动无常法使之动摇,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事情。以此,即可彻底勘破胜论派许常我存在的谬论。
子二、示常我有违害:
问曰:若无有常我之存在,则无需任何止恶修善追求解脱,所以应许有常我存在,一切修行才会有意义。我常非所害,岂烦修护因, 谁恐食金刚,执仗防众蠹。
我若是常则非任何法所能损害,以此难道还要烦劳修习防护因吗?谁会害怕金刚遭蛀蚀,而执持兵器防备众蠹虫呢?
胜论外道坚持认为,必须要有常我存在,修道才 会有意义,否则,人们又何必辛辛苦苦舍弃欲乐去修善, 以防范今生后世的种种痛苦呢?中观师破曰:事实刚好相反,若补特伽罗我是常法,那又何必去修善防备恶趣 痛苦呢?我若是常法,即不会有任何他法能够对其起作 用,永远不会有损害,常我将永恒保持坚固不变的自性, 不为善恶苦乐他法所动摇,因此为了常我无需费心费力, 以种种取舍因果等修法去防范恶趣损恼。你们一边承认 有情都具常有的主体我,一边又说要修道保护我,这种 作法岂不是自相矛盾!在这个世间,正常人谁也不会担 心金刚宝石为虫蛀蚀,手执兵器去防御蠹虫,因为金刚 宝石是世间最为坚硬,不可为他法所损坏的东西。胜论 外道许常我需修道防护的观点,其实与担心金刚为虫所 食,而执仗防护一样愚痴可笑,实不应理也。
癸三(破常我的能立)分三:一、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;二、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;三、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。
子一、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:
问曰:补特伽罗我一定会是常法,因为具有宿世往事的忆念,如果我非常有,如同诸无常法一样生起之后随即坏灭无余,那么不可能有这些宿世的记忆。若有宿生念,便谓我为常, 既见昔时痕,身亦应常住。
如果以人们具有宿世的忆念,便说补特伽罗我是常法,既然已见自身有往世时的痕迹,那么色身亦应成常住不变法。
忆念宿世的现象,自古至今在人们中都出现过,有 些人以某些特殊因缘,具有回忆宿世的能力,现代人通 过催眠方式,有绝大多数人也能回忆起前世的种种事迹。但是,这些对宿世的忆念现象,并不能证明有情的补特 伽罗我是常法。若以现在心识思维中所现起的宿世回忆 便可以证明我是常有,那么同样,以今世身体上有宿世 的痕迹,岂不是也要证明色身是常住不变的法吗?有些 人的身体与生俱来即具有一些痕迹,对这些痕迹,他们也能清楚回忆起是在宿世因打仗或意外事故造成,往世 的身体就具有这些痕迹;还有其相貌性格等等,也会带 有宿世的痕迹。大疏中举譬喻说,一间茅草房顶上有一 只灰白色的鸽子,茅草房中如果放上一碗酸奶,鸽子的 足印即会在酸奶中显现。虽然鸽子并没有到房中踩酸奶, 然而因缘聚合时,这种事件仍会显现。同样,因缘具足 后,能现往世肉身痕迹,宿世我的忆念等也是如此,唯 是因缘假合而有,并非今世我与宿世我有直接一体的关 系。诸法皆是从空性之中依缘而起的幻现,种种因果现 象虽然存在,但是并不能依此等宿生念之类的现象,推 断出有常我等有自性的法存在。
子二、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:若我与思合,转成思念者, 思亦应非思,故我非常住。如果我与思德相结合,即应转成思念者,思德亦应转成为非思德的色法,所以我不是常住法。
再从胜论外道自宗所许的宗义分析,常我忆念宿 世的现象也不可能成立。胜论派许我是无情色法,不具 有意识思维,由与思德的能力相合,我才会有认知了别 等。如是常恒无情的我,与思德相合而转成了能思念宿 世的法,这个过程很明显,无情我转成了有思维情识功 能的我。若许有思念功能,那我即应发生变化,从无心 变成有思维的有心识之法,如是则我不能成立为常法, 直接与你们自宗相违。若许我不变,那么你们所许的思 德应转成为与我相同的色法,变成了“非思”——不具 思维功能的法,如是你们所许的我与思相结合,也就不 能有忆念宿世的能力。由此分析可见,胜论派之观点漏 洞百出,实难以立足也。
子三、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:我与乐等合,种种如乐等,故应如乐等,理不应是常。
我与乐等相合,即应如乐等成种种不同之法,以此我应成为如乐等一样,按理不应是常法。
外道所许的无情我,又如何感受忆念宿世的苦乐 等事境呢?他们许我为常有无情法,本体上不存在任 何苦乐等感受,通过与思德相合后,即可与苦乐等相 合,而遍行享受等。依这种承认,即可明显证实我非常 法,因我若与苦乐等相合,即应成为有种种不同形象之 法。苦乐等法有种种不同形象,如领受凉爽的乐,为酷 热所逼恼的苦等等,形形色色各不相同,以此我与苦乐 等相合时,也会有种种不同形象。我既有种种不同形象, 那理应如同变化无常的苦乐等法一样,属于无常法,而 非恒常无迁变的常法。若强许我为常法,在这些明显的 道理前,又如何辩答呢?如是随理观察,定可彻断胜论 外道所许的遍计常我。
辛二(破数论师所计的我)分三:一、不应许我思是常;二、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;三、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。
壬一、不应许我思是常:
问曰:若许我是无情色法,则有上述过失,而我等数论师许我为有情识思维的常有神我,所以没有任何过失。若谓我思常,缘助成邪执, 如言火常住,则不缘薪等。
如果许我是有思维的常法,那么在受用境时需眼根等外缘帮助则成邪执;就像说火是常住法,则不需缘助的燃料薪柴等事。
数论外道认为,许常有无情我是不应理的,神我应是常有自在的有情我,神我由其思维觉慧能遍享自性所生的其余二十三谛所知法,神我在受用外境时,须以眼根等外缘为助缘等等,这些观点在《如意宝藏论》等一些论典中有较详的介绍,此处不作赘述,而主要针对彼等许神我常有的观点进行遮破。若神我思体是常有法,能遍享一切外境,那么常法即应恒常独有,无有执著外境与不执著外境的变化。如果神我是遍享外境之常我,那么它也无需任何它缘恒常如此,因此说常我需要依眼根等外缘的帮助才可享受外境,这种说法是谬执邪计,因常法的存在怎么会需依它缘的帮助呢?这就像人们如果说火是常住之法,那么火即不依靠任何燃料永恒存在,如果需要燃料等因缘相助,火才能生起存在,火也就不是常住之法。同样,神我若需眼根等帮助才可执著外境,它即不应许为常法,若为常法,即不应说需外缘帮助。若许神我思体为常,又云彼需外缘相助,如是错乱颠倒之说,诚为智者所笑之处。
壬二、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:
问曰:神我是思维的体,是受用境者,思是受用外境的作用,所以神我本体常恒无动,而其思维作用需要眼等助缘发生作业等,以此不存在神我需缘助而有变动的过失。物不如作用,至灭而有动, 故有我无思,其理不成就。
神我实体不像其作用,其作用乃至灭坏之前都有变动;以此应成有神我而无有思维,所以我思常有一体的理论不能成就。
此颂在藏文各注疏中很难看出其明显的意义所在, 甲操杰论师将本颂前两句释为比喻,后两句为喻义,然 仔细推敲,也不甚明了。汉传佛教三论宗大德吉藏论师 在其所著的《百论疏》第九卷“破神品第二”中,对提 婆菩萨与数论外道的辩论阐述得很详细,若能参阅,对 此段大义才能弄清楚。在此但依各论疏观点与自己的观 察,作一个大概略释,望诸方智者明察。
数论外道许具心识思维的神我为常,其神我与思维(思维:汉文古译为觉。) 是一体,但是加以观察,这种立论无法成立。因“物”即神我本体(物:物在古汉文中译有“主体”或“实体”的意义)与其思维觉了外境的作用不同,作用乃至在灭坏或说在二十三现象融入自性之前都会有 种种了别苦乐喜忧的不同变化动摇。如本体与作用若是 一,则作用有种种不同,本体也应有种种不同变化,如 此则失坏神我常有的立宗;如体用互异,你们的神我本 体常有而思维作用无常,如此则神我与思维应成无关, 神我不具思维的能力。因此,不管如何承认皆推翻了你 们的立论。若将本颂头两句作比喻解释,可参阅甲操杰 论师的注疏,其大意是:常物不能如同能被作用的法那 样,能被作用的法在作用因缘灭失之前,都会有变动, 而神我是常物,故不能有受外缘所摇而变动的思维作业, 以此应成有我无思,数论外道所许的我思一体理论无法 成就也。
壬三、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:
问曰:我在受用境之前虽然没有思维作业,但是思的种子存在,所以神我有思仍能成立。余方起思界,别处见于思, 如铁链熔销,我体一变坏。
若许于余方生起思的种子,而于别的受用境处现见思维作用,如是应像铁链熔销变坏,我体与思一故也应当变坏。
数论外道补救云:吾宗不存在“有我无思”的过 失,因为在神我本体上,思维是以种子功能形式而存在, 这种思维种子,在神我受用外境时,在与神我别处的外 境上才可现见其作用,在神我本体上无有作业变动等等。对这种辩驳,不难揭露其谬误:若许在离开受用境的 “余方”神我处,可以有生起思维作业的功能种子,然 后于因缘具足之“别处”,即受用境时可以现见其现行作业,这个过程很明显反映了“思”是有变动之法,就 像铁链熔销成汁,由固体变成了液体一样。神我所具的 思由不可见的种子,变成可现见的思维作业,这样有不 同变易之法,显然不会是常法。若思有从不见至见的变 化,与思一体的我,则也应变化,我也不能成立为常法。如是不论彼等如何争辩,中观师皆可无碍击破其立论。
辛三(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)分二:一、破我品(一分)具有极微意故能了知境;二、破许我是常遍。
壬一、破我品(一分)具有极微意故能了知境:思如意量小,我似虚空大, 唯应观自相,则不见于思。
了知境的思维如同你们所许的意量那样极小,而我如同虚空一样极其广大,那么意只能观察其自相,不应能见到了知所有外境的思。
尼也耶派是古印度的六大外道之一,他们承认众生有神我遍一切所知法,我非“思体”,然而我的一分 具有极微许的意,能产生如意量小的思维了知外境。如 是神我与意相合,便生起思与诸境合一的我知,因此我 像虚空一样,是常周遍、极其广大之法等。中观师破: 如是承许不能成立。汝等所许的思与意一般,极为微小, 而神我如同虚空一般极其广大,那么神我在了知外境时, 与极微意相合,只能现见极微意的一分自相,因极微意 只能产生与它同等量的极微思,而与其余的法无法发生 了知关系,不可能有了知所有境的思生起。汝等许意与 思等量,唯是极微一分,如是极微一分的了知,除了 知意的自相外,又怎会如神我一样周遍诸方呢?如同很 小的一滴盐水,与恒河水相连,不可能将所有的恒河水 变成咸味。堪布阿琼言:外道所许极其广大的神我与极 微小的意相合,不可能了知所有境相,如同大山上有一 只小蚂蚁,小蚂蚁不可能遍于整个大山。以另一角度观 察:若神我极大,意极微小,那二者是一体抑或异体? 若是一体,二者大小不应承认有别,神我应成思体;若异体,则意极微故,不能如神我遍于一切,只能遍及其 自行境。如是观察,外道所许的极微意宗义漏洞百出, 无法成立。
壬二、破许我是常遍:我德若周遍,何为他不受, 彼于彼自体,言障不应理。
我德若是周遍一切的常法,那为何你的我不为其他人执受为自我呢?若说这是因其他人有彼自体的我障碍故,遍一切的我自体于自体作障,这是不应理的。
再破尼也耶派所计的神我,若神我如汝等所许,具 有常恒无方分周遍一切法的功德,那么你所执著的神我, 其他众生也应同样执著为自我。神我周遍一切,有什么 理由他人不对你的神我起相同的执著呢?如果众生所 执的我各各不同,即打破了神我是常而周遍法的立宗, 因此外道救云:神我虽然周遍一切,然而有情各有自体的我,由自体我为障碍,有情只见自体我,不见他人的 我,以此也就没有神我非周遍常法的过失。中观师破 曰:这是不应理的。若汝等许我是常恒周遍法,如是一 切有情的补特伽罗我应是同一体性,是全然无异的一体 法,如是同一体性的我,又怎么会对自体存在障碍呢? 若各个有情的我,能障碍其他有情的我,如是各个有情 的我,应成有不同体性、不能周遍一切的法。如果承认 为常恒周遍法,一切有情的我应成一体,如是自于自体, 不存在能障所障,如同黑暗于自身非能障蔽,因此说有 障碍也不应理。
辛四(别说破我的功德等)分三:一、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;二、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;三、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。
壬一、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:若德是作者,毕竟无有思, 则彼与狂乱,应全无差别。
如果自性三德是万法的作者,那作者毕竟无有思维,如是则自性与狂乱颠倒者,应成全无差别。
数论师许自性是常有的无情法,彼具喜忧暗三德, 三德平衡的状态即为自性,三德若失衡即开始显现万法。显现的次第为:首先从自性中显现大,大如二面镜,内 现神我,外现三种慢:现象慢、思维慢、冥暗慢,由此 而生五唯、五大、五根等;彼等许自性具常有、唯一、非识体、能作者、非享受者共五大特点。如是许自性为 无有思维的色法,又许为一切法的作者,这种观点极不 合理,无有思维的常有色法,如何有生起诸法的动机与 思维作业呢?比如说,陶师在做罐子时,首先他需要在 内心生起意愿,由意愿思维带动后,才会有随后的一 系列做罐子等作业。若内心毫无思维意念,随便做一些 事,在世间除了心识不正常的癫狂者外,别无他者。同 样,数论师许自性无有任何思维意念即生起诸法,这种 自性与世间的狂乱者,全无差别。所以彼等立论全然无有成立根据,也经不起正理观察。
壬二、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:若德能善解,造舍等诸物, 而不知受用,非理宁过此。
如果自性三德能善了解营造房舍等诸事物,而不知道受用,这种非理之事,难道还有超过它的吗?
从自性三德是诸法创造者而非享受者的立论观察, 数论派观点的非理错谬更为明显。数论师许自性善能生 起万物,自性三德本身无有思维故不能享受,只能由神 我思体来遍享自性所创造的一切。一者创造而另者享受, 这在世俗看来,也不可能存在如是不合理的现象,自性 既知创造诸境,又怎么会不能享受诸境呢?如是立论若 成立,岂不是应成自性造善不善业,而其果报要由另者 的神我享受,这样因果错乱,世间智者也不可能认同。大疏中说:我要享受房子,才会创造房子,如果毫无受用的动机,世间怎会有创造呢?这在世间是现量可见之 事,若无有得到某种受用的发心,谁者也不可能有造作。再说,汝等许自性为常法,常有法即无有任何变动,如 是也绝不可能创造出形形色色的万法。
壬三、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:有动作无常,虚通无动作, 无用同无性,何不欣无我。
我若有运动作业则为无常,我若如虚空一样通一切时处无有任何变动作业,则无有任何作用如同本性虚无的法一样,如是为何不欣乐无我的正理呢?
胜论外道许有常我造作与享受诸法,这种观点也极不合理。若我是诸法的造作者,其本身必定要有造作诸法的运动作业,若无有任何动作,按规律必然不会有任何果法生起。而我本身若有动作,即不能成立为常有法,因有动作即有状态变化,前后阶段必有所变异,完全与常有法的法相不同。如果汝等强词辩说,许我一定 是常有法,其本身如同虚空一样遍于一切时处,如是我 无有任何动作变异,不能对任何法起到作用,既无有任 何作用,岂不是如同本体虚无的石女儿、兔角一样,这 样的法除了一些分别假立的名言外,何处也不会存在。因此,汝等实在没有必要如同猴子捞月一般,执虚幻无 实的名言幻法为实有,若许我本体虚通无动作,何不欣 然承许无我正理呢?若通达无我实相,即能解脱一切轮 回怖畏,得到无比的解脱安乐,以此有智者理应舍弃一 切偏见,趣入此殊胜的无我正见。大疏中云:无我正见 能断除世间的一切恶见及业,因此无我正理是最为殊胜 的善说。
堪布阿琼在分析“动作”时,从我本身的动作与对外境他法的动作两方面观察,若许有此二种动作,我即非常恒法;若许常我,此二动作皆不可能会发生,如是我不可能造作诸法与享受诸法,以此这种所谓的我毫无作用,如同虚无等等。在中观师看来,所谓的我,唯是世俗名言假立,只是一种分别心前的假象,其本体如梦如幻,无有丝毫自性实质可得,若想脱苦者,于此正理必须通达。
庚二(总破我)分四:一、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;二、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;三、不应许解脱时有我;四、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。
辛一、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:或观我周遍,或见量同身, 或执如极微,智者达非有。
有些宗派观察我是周遍无碍的,有些见我量同自身般大小,有些执计我如极微,可是无倒通达实相的内道智者,则了达补特伽罗并非有我存在。
于三界轮回中流转的众生皆有我执,为了清楚我 到底为何物,自古至今有许许多多的人进行了观察思索,由是也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宗派观点。然而除了一切智智 佛陀所宣说的正法外,这些外道所许的我皆是非理遍 计,是追求解脱者必须从内心根除的种种邪见。在古印 度,数论派与胜论派认为我是常恒存在之法,这种我如 同虚空一样周遍一切时处;裸形外道认为补特伽罗我其 量如同身体那样大小,比如一只蚂蚁,其我会如同蚂蚁 身体那样小,一只大象,其我会如同大象身体那样大; 还有另一种宗派,堪布阿琼说是无忍派,他们认为我 如极微一样,是万法的常恒生因等等。对数论外道与胜 论外道所许的我,在前面已破讫;对裸形外道所承认量 同身的我,可以观察:若我量同身,与身一体则成为有 形色之无常法,与身异体则成无有任何住处之法,如同 龟毛兔角一般,如是即可推翻其立论;对所谓的极微我, 可以用分析极微不存在的方法,破析极微我为常法的邪 计。以正理无倒通达一切法真实性的智者,彼等已用慧 眼,勘破一切即蕴我与离蕴我的邪见,彻达了补特伽罗 无我的实相。大疏中云:因我于究竟中根本不存在,如是照见诸法实相的佛陀圣者,并不见实有的补特伽罗我存在。以圣者的现量即可打破一切外道的遍计我,不只如此,若无误掌握中观正理,以比量推理观察,一切实有我的立论也不可能有成立的根据。能使如是教理智慧火炽燃于自相续者,定能迅速焚尽一切邪见,到达无我的解脱彼岸也。
辛二、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:常法非可恼,无恼宁解脱, 是故计我常,证解脱非理。
若许我为常法,常法不可以有损恼,既无有损恼, 岂能有解脱?所以若执计我为常法,则我证悟胜义解脱 是没有根据的事。
无论任何宗派,若许补特伽罗我是常法,则我永远 不可能有从轮回解脱之际。所谓的常法,即是遍一切时 处无有变动之法,无有任何法可以损害于它。若我是常,应成亘古无变,任何生老病死等轮回诸法也不可对其造 成损害,我也不存在任何轮回束缚等,既无轮回束缚损 恼,又如何建立我证悟解脱呢?比如一个人从未被关进 监狱,那他就绝不可能会有从监狱的释放。如果有情的 我是常法,即是毫无损恼之法,既无轮回损恼,也就无 需修道求解脱,也无有解脱可求,因我若常,本身已遍 一切时处,哪里还会有解脱彼岸可求呢?此处有疑:若 常我不存在,那中观派解脱也不存在,因无有所依的我, 又何有我的解脱呢?答曰:于实相中,我解脱轮回等是 不存在的,然于众生的迷乱显现中,轮回、烦恼、我等 等,一切假名皆有幻现,于不观察中随顺世俗名言,中 观宗才建立了我、轮回、解脱等种种世俗名言,故不存 在汝等所指责的过失。
辛三、不应许解脱时有我:我若实有性,不应思无我, 定知真实者,趣解脱应虚。
我若实有自性,则不应思维无我的道理,那些决定了知诸法真实性的智者,趣入解脱涅槃也应成虚妄。
如果补特伽罗我实有自性,有情的修道解脱一切 应成虚妄。实相中若存在真实的我,那么修行人即不应 思维观修无我之理,否则应成颠倒,就像面前若存在悬 崖,你观修没有悬崖是不合理的;依这种与实相违背的 颠倒修法,最后也不应有解脱涅槃、证悟实相的存在, 一切圣者的涅槃解脱,则应成虚妄等等。因此,只要许 我实有自性,即会有如是的过失存在。然而,能明事理 承认真理的人,对此绝不会承认,无论以现量或比量观 察,内道修行人的观修无我是合乎实相的思维,内道修 行者依无我胜道证取解脱涅槃,也是不可磨灭的事实。因此,若求解脱者,于无我理应当树立正信,于执著有 常我的邪见,当认清其颠倒谬误而舍弃之。
甲操杰论师的注疏中,将本颂解释为:若我实有自性,则不应当思维无我断除我执,如是则恒有我执未断而流转轮回不息,所以外道众云彼等决定了知真实存在的自性我,而趣入解脱应成虚妄。
辛四、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:若解脱时有,前亦应非无, 无杂时所见,说彼为真性。
如解脱时实有解脱者存在,那么在解脱前也应非 无,因为解脱时无有夹杂的所见,说彼为诸法真实体性。
有些外道认为,虽然自性我不成立,然而于解脱时, 应承认有一个实有的解脱者存在,不然解脱无法成立, 这种观点实际上也不合理。于解脱位时,若有解脱者存 在,这种解脱者,即成为胜义中实存之法,如是也应在 解脱前的轮回中存有。在最后解脱轮回迷执得到涅槃时, 能不杂任何谬误现见诸法的本来体性,若在这样的真实 智慧前,有一个真实的解脱者,这个解脱者应成本来即 存在,或说自性成立之法,根本就不会有任何变动,以此解脱者应恒时实有,无论于轮回抑或涅槃中也必须存 在不虚。如是则应成解脱无法成立,无需解脱等等,有 众多大过。在中观自宗,随顺名言中不观察时,可以说 有断尽二障获得解脱者,然而这种承认并非许实有自性 成立的解脱者存在,无论于世俗谛或胜义谛中,自性成 立的法从来就没有过。若胜义存在实有的解脱者,那么 一切有情无需修道,皆已解脱,因解脱者本来就已存在。如是发太过,使许解脱者实有的宗派自知其谬误。
庚三(破许无我有断灭过)分四:一、无我并没有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;二、有我亦不应为流转还灭的因;三、能生所生法唯是无常;四、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规则。
辛一、无我并没有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:
问曰:诸法若无谛实,那么皆为刹那坏灭的无常性, 如是生已无间即灭,应成断灭。若无常即断,今何有草等, 此理若真实,应皆无愚痴。
如果无常就是断灭,那么现今为什么还有草木等现象相续存在呢?如果“无常即断”之理真实成立,应成都无有愚痴的众生存在。
一切有为法必然是无常之法,而无常并非如同执 诸法实有者所认为那样会成断灭,于此不必从理论上辩 论,仅从世间生灭迁流诸法上观察即可明了。从无始以 来,山河大地草木池沼等等,有诸多不断显示着迁变坏 灭的无常法存在,这些法虽然在刹那不停地生住异灭, 可是它并没有显示断灭,比如芦苇,自发芽至枯萎,刹 那也不会停止其无常变异过程,然而它并没有因无常而 断灭其显现。如果按“无常即断”的观点,那世间理应 不再有任何无常法显现,这显然是与现量相违的观点, 绝不可能成立。再者,若许“无常即断灭”之理成立, 那众生相续中的愚痴烦恼,也应断灭,因愚痴烦恼是依缘生灭不停的法,对此谁也可以了知这些不可能常住不灭。可是愚痴烦恼若因无常即成断灭,那这个世间应成无有任何愚痴众生,一切有情无需勤作即应断灭一切愚痴烦恼,断灭一切贪嗔烦恼得到解脱,对这种结论,正常人谁会认可呢?因此,应承认诸法无实有自性,诸补特伽罗无我,并不会因此而成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。
辛二、有我亦不应为流转还灭的因:设有所执我,现见色等行, 唯从他缘生,从他缘住灭。
假设实有所执的我存在,也不应为万法的因;可以现见色等诸行,唯从其他因缘生起,从其他因缘的聚散而住灭。
从另一个侧面观察,假设诸外道所执的实有我存在,也不能如彼等所许那样,成为诸轮回流转与还灭的种因。世间的色等万事万物,其生住异灭皆可现见各有彼等特定的因缘。比如说水晶珠与日光相遇即生火,与 月光相遇即能出水;从诸种子可以长出苗芽果实,从受 精卵等可生长出胎生有情的身根;由相遇可爱境生贪心, 由遇粗恶境生嗔心等。由此可见,诸法的生起各有其特 定因缘,并非由我来主宰产生。同样,诸法的住灭也各 由其因缘而定,如火的住存,依其燃料氧气等因缘的不 失散,火的熄灭也是依其燃烧因缘散离而熄,并不是依 我决定。所以,以现量即可成立诸法的生住灭,皆依不 同因缘而定,所谓的神我常我等,于其中并非是因。你 们绞尽脑汁建立种种常我,实际上也不能成立为轮回流 转还灭的因,于此为何还不醒悟而放弃徒劳无义的邪计 呢?堪布阿琼云:诸外道所计执的实我,以世间量也不 能承许为诸法的因。世间诸法如草木等皆可现见是依其 特定因缘生起,即使是山上放牛的愚童也不会认为牦牛 草石等是自我创造生起的,因此外道的常我遍计,于世 间真实中皆无成立之依据。
辛三、能生所生法唯是无常:如缘成芽等,缘成种等生, 故无常诸法,皆无常所起。
如从种子等因缘而成就芽等,因缘成就令种子等生起,所以无常一切诸法,都是无常因缘所生起。
世间决定不可能有从常法生起常有果的现象,而 从常法生起无常果的现象亦不会有,任何时任何处,人 们所见的任何一个有为法,皆是随因缘聚合而起。比如 草木苗芽,皆依种子土壤等因缘的聚合才能成就,万物 的果实种子等,也依赖其特定的条件才会成熟,情器万法莫不如是。《入菩萨行论》中说过:“缘合见诸物, 无因则不见。”形形色色的无常诸法,皆依无常聚散的 因缘而生灭不定,此中无有任何断灭常恒之法,唯有依 缘生住异灭的种种暂时现象。其生住也不成常有,其异 灭也不成断灭,其生灭之间,也不存任何常有自在的我在起主宰作用,只是种种暂时聚合的因缘而使然。
辛四、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规则:以法从缘生,故体而无断; 以法从缘灭,故体亦非常。
因为诸法皆从因缘生起,所以本体无有断灭;因为诸法皆从因缘灭坏,所以本体亦非常恒。
世间一切法皆从其特定因缘生起,以此缘起性,诸法的本体非为断灭。断边的法,任何因缘也不可能使之生起,只会如同虚空一般万古死寂,永无动摇,而诸法可依因缘生起,依此明显证明了诸法本体非断灭性。然后,诸法的变灭也是依循因缘而行,若灭失因缘具足,该法即销迹无余,以此依缘灭失性,可证明诸法本体非常性,因常有自性之法,不观待任何他法,恒时无有变动灭坏。《中论》云:“若法众缘生,即是寂灭性。”“若一切不空,则无有生灭。”诸法若不空,有成实体性或说有自性,即意味着彼等不依它缘,常恒自 在成立,也不会为任何因缘所变动,以此即非因缘所能 使之生灭,而堕落在恒时有的常边或恒时无有的断边。正是因诸法皆依因缘生灭,所以彼等本体能远离断常二 边的过失。于内道中,了知诸法因缘生的道理,如同金 刚雷电,能摧毁外道的一切常断边见,宗喀巴大师云: “了知以现除有边,以空遣除无有边,缘起性空显现理, 不为边执见所夺。”如是了知缘起性空正理者,定能远 离边执,直趋无生之境。
第十品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