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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八轻戒第二十七 受别请戒(转载)

时间:2025-03-21    浏览:17次

第二十七 受别请戒

若佛子,一切不得受别请、利养入己①,而此利养属十方僧②。而别受请,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。八福田中,诸佛、圣人、一一师僧、父母、病人物,自己用故,犯轻垢罪。

注释:

①别请:指在家人于僧众之中特别指定某位僧人接受供养。如果于僧众中特别指定请四人以上,称为"别请众食"。接受在家人的施食供养,必须以僧之腊次次第赴请方为正规,故别请为戒律所禁止。

②十方僧:或称"四方僧",即所有僧众。

译文:作为佛弟子,不得接受施主特别指定的一切供养,并将利养归为已有,因为利养是属于十方僧众所有。如果接受施主的特别指定供养,即是夺取十方僧物归为已有。众生培植八福田之物,即供养诸佛、圣人(罗汉僧)、和尚、阿阁黎、僧、父、母、病人之物,如果自己取用,犯轻垢罪。

解读:"施主一粒米,大如须弥山",寺院之物,皆来自十方供养,若自取自用者,只有"披毛戴角还"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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