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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八轻戒第二十六 独受利养戒(转载)

时间:2025-03-21    浏览:17次

第二十六 独受利养戒

若佛子,先在僧坊中住,若见客菩萨比丘,来入僧坊、舍宅、城邑,若国王宅舍中,乃至夏坐安居处,及大会中,先住僧应迎来送去,饮食供养,房舍卧具、绳床木床,事事给与。若无物,应卖自身,及男女身,应割自身肉卖,供给所需,客僧所需都就该尽量予以满足。

若有檀越来请众僧,客僧有利养分,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。而先住僧独受请,而不差客僧者,僧坊主得无量罪。畜生无异,非沙门,非释种姓,犯轻垢罪。

注释:

大会:即各种大法会,如讲经大法会、传戒大法会、水陆大法会等。

檀(tan)越:梵文的音译,即"施主",指布施之主人,常施与僧众衣服食物,或出资兴建庙宇、举办法会等。《增一阿含经》卷二十四中说,施主惠施有五种功德,即:一、名闻四远,众人叹誉。二、若至众中,不怀惭愧,亦无所畏。三、受众人敬仰,见者欢悦。四、命终之后,生天上或人中,为天所敬,或为人中尊贵。五、智慧远出众人之上,现身漏尽不经后世。

译文: 

作为佛弟子,先在僧坊中入住,如果见到客菩萨比丘,来到寺庙、舍宅、城邑、国王宅舍,乃至夏坐安居之处,以及种种大法会中,先住僧应该迎来送往,供应饮食、房舍、卧具、绳床、木床等,事事皆尽力供给。若无财物,应当卖己身、奴婢,乃至割己身上肉去卖,供给客僧所需,客僧所需都应该尽量予以满足。

若有施主来请僧供养,不论是普请还是限请,客僧也应当得到供养,僧坊主应当次第请客僧受请。如果只有先住僧独自受请,而不安排客僧去受请者,僧坊主则犯无量罪。这样做,则与禽兽无异,非出家人,非释迦弟子,犯轻垢罪。

解读:

僧众之间相互尊重,相互帮助,才能有僧团的和谐,才能有正法的久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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