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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八轻戒第二十五 不善知众戒(转载)

时间:2025-03-21    浏览:15次

第二十五 不善知众戒


若佛子,佛灭度后,为说法主①,为行法主②,为僧房主③,为教化主④,坐禅主,行来主,应生慈心,善和斗诤,善守三宝物,莫无度用,如自己有。而反乱众斗诤,恣心用三宝物者,犯轻垢罪。

注释:

①说法主:即讲经说法之师,指于佛陀所说三藏教法,善能主持宣讲。

②行法主:指主持清规戒律、检点僧众威仪之僧。

③僧房主:即当家师,善于主持寺院大小事务。

④教化主:指以佛法教化众生,启人智慧,教人培种善根福田。

⑤坐禅主:即禅堂内的"维那师",善能主持修习禅定,能分别了知正定邪定,并于魔境现前等事能方便制伏。

⑥行来主:即"知客师",善能主持远近宾客送往迎来等事,合乎礼节而不致疏慢。

译文:作为佛弟子,在佛陀灭度后,不论是为说法主、行法主、僧房主、教化主,还是作为坐禅主、行来主,都应时常生起慈悲心,善于调和斗讼之事,善于守护三宝财物,使用三宝财物应有节度,如用己物一样节俭。如果不能这样,反而扰乱僧众,使其诤讼不断,并恣心挥霍三宝财物者,犯轻垢罪。

解读:僧团内部,各处其位,各司其职,各遵戒律,且行羯磨、布萨等法,不仅内部和谐,而且可以为人天师表,为世俗社会提供范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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