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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八轻戒第四十四 不供养经典戒(转载)

时间:2025-03-21    浏览:87次

第四十四 不供养经典戒

若佛子,常应一心受持、读诵大乘经律。剥皮为纸,刺血为墨,以髓为水,析骨为笔,书写佛戒。木皮谷纸,绢素竹帛,亦应悉书持。常以七宝,无价香华,一切杂宝为箱囊,盛经律卷。若不如法供养者,犯轻垢罪。

注释:

七宝:即七种珍宝,又称"七珍",指世间七种珍贵的宝玉。佛教诸经于七宝说法不一,《阿弥陀经》、《大智度论》卷十等称七宝为:金、银、琉璃、颇梨(水晶)、车渠、赤珠、码瑙。《法华经》卷四中则以金、银、琉璃、砗磲(che qu)、码瑙、真珠、玫瑰为七宝。

译文:

佛弟子,常应一心一意受持、读诵大乘经律。愿意剥皮为纸,刺血为墨,以髓为水,析骨为笔,书写佛制戒律。树皮谷纸,绢素竹帛,亦应愿意用来书写戒律,受持流通。常以金、银、琉璃、颇梨、车渠、赤珠、码瑙等七宝,无价香花,以及其他一切宝物,为箱为囊,盛放、供养经律。如果不如法供养者,犯轻垢罪。

解读:

经律所在之处,即是佛法所在。凡三宝弟子,皆当如佛一样供养,是名真正归依三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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