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资粮道田 > 明心见性

十重戒之第一 杀戒(转载)

时间:2025-03-21    浏览:15次

十重戒

重戒,亦称"波罗夷戒",若有违犯,会造极重罪业,感招三恶道苦报,现身丧失发菩提心及修行成佛之因,并会被逐出僧团,丧失佛教徒的资格。《梵网经》中称重戒有十种,即:第一、杀戒,第二、盗戒,第三、淫戒,第四、妄语戒,第五、酤酒戒,第六、说四众过戒,第七、自赞毁他戒,第八、怪惜加毁戒,第九、嗔心不受悔戒,第十、谤三宝戒。

大乘菩萨重戒,各菩萨戒类经典中说法不一,《菩萨璎珞本业经》中说有十不可悔戒:杀戒、盗戒、淫戒、妄语戒、说四众过戒、酤酒戒、自赞毁他戒、怪戒、嗔戒、谤三宝戒。《善戒经》中说有八重戒:杀戒、盗戒、淫戒、妄语戒、自赞毁他戒、贪怪不施戒、嗔恨不息戒、谤菩萨藏戒。《优婆塞经》中说有六重戒:杀戒、盗戒、大妄语戒、邪淫戒、说四众过戒、酤酒戒。

第一 杀戒

佛言:佛子,若自杀,教人杀,方便杀,赞叹杀,见作随喜,乃至咒杀,杀因、杀缘、杀法、杀业,乃至一切有命者,不得故杀。

是菩萨,应起常住慈悲心、孝顺心,方便救护一切众生。而反恣心快意杀生者,是菩萨波罗夷罪

注释: 

自杀:指自己动手杀害有情众生之生命,包括自毁已命。佛教虽然视人生为苦、空、无常,但也认为人身难得,瑕满人生更是稀有,所以反对任何戕害他命及已命的做法,主张利用此身勤修佛法,一期生命即得证入佛果。此属身心造杀业。

方便杀:即以自己的谋划主张、物力财力等为行杀业者提供方便,使其能够完成杀害生命的行为。此属意地造杀业。

赞叹杀:即以言语等鼓励他人杀害生命,此属心口造杀业。

见作随喜:指自己不去杀害生命,然而见到其他人杀害生命的行为,内心生起欢喜。佛教主张慈悲对待一切众生,即使是因犯重罪而受国法的人,也应该生起怜悯之情,不应该有痛恨该杀之念。见作随喜属意造杀业。

咒杀:指以咒术杀人。宗教中,特别是原始宗教、民间宗教中,有许多巫术、咒语等,通过某些特定的仪式、方法,念动咒语,可以远距离害人性命。此属心口造杀业。

杀因、杀缘、杀法、杀业:杀因,谓众生无始以来贪、嗔、痴等无明种子中,有杀等习气,会一念现行而生起杀的动机。杀缘,谓能引起杀心甚至引起杀生行为的种种外缘,如宿世怨家聚会、打杀场所、斗杀视频画面等。杀法,指刀、杖、网、毒药、恶咒等杀害众生的方法。杀业,即杀生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续业力,由此业力而得恶报。小乘佛教注重杀生的后果,被杀者性命未断,则未成杀业,性命一断,杀业已成。大乘佛教除强调不可犯杀生的行为外,更强调起心动念,杀念一动,即造杀业。当然,杀念的强弱、杀生行为是否开始、杀生行为的后果等,都会产生强弱不同的业力,其果报也不相同。

孝顺心:大乘佛法修习者,观一切众生都是未来之佛,一切男子都曾是我父,一切女子都曾是我母,故应该有孝顺心。应当救护一切众生,使其得安乐,永离刀砧等苦。

波罗夷罪:指极恶极重之罪,又名"弃罪",犯此罪者,永弃佛门之外,不得入于清净众中,共同说戒羯磨等事,一切僧事,不得参预。亦云"堕罪",谓犯此戒者,即堕落于三恶道,永受众苦。

译文:释迦佛说:作为佛弟子,亲自动手杀害有情生命(包括自杀),教唆鼓励他人杀害生命,为他人杀害生命提供种种方便,赞叹他人杀害生命,见他人杀害生命而心生欢喜,乃至于以邪恶咒术杀害有情生命,此等种种杀生行为皆不可以做。由无始无明而起的杀生之念、引发杀心促成杀生的种种外缘、杀生的各种器具方法、杀生的种种行为,一一皆当远离禁止。乃至于对一切有生命的众生,皆不可以故意杀害。

因此,大乘菩萨,应该发起并时常住于慈悲心和孝顺心之中,尽一切方便保护、救济一切众生。如果反而放纵身心,快意于杀害众生生命者,则犯波罗夷罪,永弃佛门之外,永堕三恶道中。

解读:小乘佛教戒律中的五戒,以淫戒为首戒。大乘佛教戒律中的五戒,以杀戒为第一,反映了大乘佛教特别强调悲天悯人的大乘菩萨情怀。大乘菩萨发愿教化利益一切众生,以慈为本。一切众生皆贪生畏死,若杀害其命,便失慈悲心,且令众生衔苦而怨怨相报,不得出离生死苦海,故修习大乘佛法者当以杀戒为先。况杀心不除,尘不可出,纵有许多智慧禅定现前,终必落神道。小乘佛教中的杀戒,其主要对象是人,杀人戒为大杀戒,杀畜生戒为小杀戒,虽同为犯杀戒,但犯小杀戒罪业相对轻一点。大乘佛教视一切众生平等,一切众生都有佛性,一切众生都是未来佛,一切众生都曾是我等父母,故将犯杀戒所得波罗夷罪涵盖一切众生。

 

上一篇:菩萨心地品之下(转载)    下一篇:十重戒之第二 盗戒(转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