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重戒之第二 盗戒(转载)
时间:2025-03-21 浏览:17次
第二 盗戒
若佛子,自盗①,教人盗②,方便盗③,咒盗④,盗因、盗缘、盗法、盗业⑤,乃至鬼神有主物,劫贼物⑥,一切财物,一针一草,不得故盗。而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、慈悲心,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。而反更盗人财物者,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注释:
①自盗:自己亲手窃取他人的财物。盗,对于一切有主之物,不经过物主同意而取得,名之为"盗"。
②教人盗:教唆他人去偷盗或为我去劫取,乃至为我偷税等,都属教人盗。
③方便盗:为他人偷盗行为提供方便,或借人物而不还,或代人保管财物而后来据为己有,都是"方便盗"。
④咒盗:以自己所学咒术,起咒取物,或以咒术遣鬼神盗取等,虽自己未曾出面,亦名为"盗",是谓"咒盗"。
⑤盗因:谓由无始以来熏习所成的贪婪种子而起一念盗心,是为"盗因"。盗缘:指引起偷盗之心的种种外缘。如种种珍贵宝物,或自己特别喜爱的东西,现在自己面前,诱发自己去偷盗。盗法:谓助成盗取行为的种种方法。如巧设种种的计谋,尝试种种的方法,盗人财物。盗业:指盗窃行为。盗窃行为既成,则生偷盗业力,于未来当感招恶果,如会为畜为奴,世世偿还苦报。
⑥劫贼物:劫盗所得之物,在劫贼看来仍然为己所有,也不应不告而取。也就是说,不论财物来源,只要不告而取,即名为"盗"。
译文:作为佛弟子,自己亲自偷盗他人财物,教唆、指使他人行盗,为他人偷盗提供方便或因方便而自取,用咒术或以咒术遣使鬼神盗取他人财物,此等偷盗行为皆不可做。由本有贪婪种子而起的一念盗心、引发盗心促成偷盗的种种外缘、偷盗的种种方法、偷盗的种种行为,都得远离禁止。乃至供养鬼神的祭品,盗贼劫盗所得之物,一针一线,一草一木,都不得故意盗取。大乘菩萨应当由本有佛性中生起孝顺心、慈悲心,时常帮助一切众生,使其幸福、快乐。若不如此,而反盗窃他人财物者,则犯波罗夷罪。
解读:偷盗行为必有所感之果,偷人财物,必于未来偿还,或为奴为婢,或无偿供人役使,或无偿供人财物。偷盗之果,又会下世贫穷下贱,或堕鬼道、地狱受诸痛苦。偷盗财物之事不可为,偷盗财物之心不可有,甚至偷心学法都不可。学法当至诚恭敬,请师授法,不认师不敬师而旁听得法,是谓"盗法"。盗法,则自损德行,损害功德。偷心不除,尘不可出,纵有许多智慧禅定现前,也必落邪道,终不会得无上智慧,也不得生命解脱。即使是机心学佛,也难以真正得见佛性。无上智慧,本自佛性,决不是机心思虑而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