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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八轻戒第十二 贩卖戒(转载)

时间:2025-03-21    浏览:13次

第十二 贩卖戒

若佛子,故贩卖良人、奴婢、六畜①,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,尚不应自作,况教人作。若故自作,教人作者,犯轻垢罪。

注释:

①良人:良善人家的子女。六畜:即牛、马、猪、羊、鸡、犬六种畜生。

②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:如果从事棺材等盛死之具的经营活动,心念在无意间会希望多人死亡,此是恶念。故大乘佛子不可从事此等行业。板木,即棺材,一般指棺外之椁。

译文:佛弟子,对于故意贩卖良善人家的子女、奴婢、六畜等事,以及在市场上从事棺材板木等盛死之具的经营活动,菩萨尚且不应自己去做,而况教人去做。若故意自己去做,或教人去做,犯轻垢罪。

解读:大乘佛子,以大慈悲心应观一切众生犹如父母、子女,当然不应该从事贩卖人畜之事,徒使他人受分离之苦。至于经营棺材板木等盛死之具,心念必然无意间期盼人死,如此恶念,大乘佛子不应起,如此行业,大乘佛子亦当远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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