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十八轻戒第十三 谤毁戒(转载)
时间:2025-03-21 浏览:10次
第十三 谤毁戒
若佛子,以恶心故①,无事谤他良人、善人、法师、师僧、国王、贵人②,言犯七逆十重③。父母兄弟六亲中,应生孝顺心、慈悲心。而反更加于逆害,堕不如意处者,犯轻垢罪。
注释:
①恶心:指忌、贪、嗔等心。谤毁之事,虽出于口,但依心意而起。
②无事:指所谤毁之人,并无贪、嗔、痴烦恼等三根恶事。另外,即使耳有妄闻,以口妄言,悉名为"谤",亦称为"无事"。
③七逆:即第五不教悔罪戒中所注的七种忤逆罪。十重:即本经的十重戒。
译文:佛弟子,若因忌、贪、嗔等恶心,无事毁谤温良人、善柔人、法师、师僧、国王、贵人等,即是犯了七逆、十重戒罪。对于父母、兄弟六亲等人,菩萨应时常生起孝顺心、慈悲心。如果不是这样,反而施加以违逆伤害之心,使他们堕于不如意的境地,犯轻垢罪。
解读:无根讪说他人,为谤;坏他人名德,为毁。谤毁他人,实因自己内在有忌、贪、嗔等恶心,既伤己德,又坏人德行,更有恶报,大乘佛子,断不可为。即使他人有真实恶事短处,大乘佛子亦当以怜悯宽容之心对待,而况于无根之事。谤毁之事不可为,即使是忌、贪、嗔等起心动念,大乘佛子亦当得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