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十八轻戒第十四 放火焚烧戒(转载)
时间:2025-03-21 浏览:10次
第十四 放火焚烧戒
若佛子,以恶心故,放大火烧山林旷野,四月乃至九月放火①。若烧他人家屋宅、城邑、僧房、田木,及鬼神、官物,一切有主物,不得故烧。若故烧者,犯轻垢罪。
注释:
①四月乃至九月放火:四月至九月,正是大自然中万物生长、禽兽鼠蚁鸟虫繁殖的时节,草木茂盛,虫蛾遍地,此时如果烧山,必然杀害生命无数。佛教僧众于此时期结夏安居,以免外出踏伤无数生命及植物之幼芽。
译文:佛弟子,如果因为自己内在的恶心,放大火焚烧山林旷野,尤其是在万物生长、禽兽鼠蚁鸟虫繁殖的四月至九月间放火烧山,是绝对不可以的。焚烧他人家屋住宅、城邑村落、寺庙僧房、林间田木,以及一切鬼神官物等,都为圣戒所禁止。一切有主之物,都不得故意焚烧。若故意烧者,犯轻垢罪。
解读:此世界中,非仅有人类,其他有生命之众生,或大或小,或有形或无形,或愚或智,无量无边。大乘佛子,以大慈悲心故,唯恐伤害众生,当然不能随意焚烧山林、房舍等处。佛律开许腊月放火,也必率众持咒绕山告报,令虫等远避,然后方可纵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