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十八轻戒第四十七 非法制限戒(转载)
时间:2025-03-21 浏览:128次
第四十七 非法制限戒
若佛子,皆以信心受戒者。若国王、太子、百官、四部弟子①,自恃高贵,破灭佛法戒律。明作制法,制我四部弟子,不听出家行道,亦复不听造立形像、佛塔、经律。立统制众②,安籍记僧。菩萨比丘地立,白衣高座,广行非法,如兵奴事主。而菩萨应受一切人供养,而反为官走使,非法非律。若国王百官,好心受佛戒者,莫作是破三宝之罪。而故作破法者,犯轻垢罪。
注释:
①四部弟子:即"四众弟子",指构成佛教教团的四种弟子,包括比丘、比丘尼、优婆塞、优婆夷;或指出家四众,即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弥、沙弥尼。
②立统制众:指政府设立僧统以管理佛教事务。僧统,指僧官。后秦姚兴初立僧官,称"僧正"。北魏改之,称为"统",有"沙门统"、"僧统"、"沙门都统"三名。唐以后另设"僧录"为僧官机构。
译文:
作为佛弟子,都是以信心而受持佛戒者。如果有国王、太子、百官、四众弟子,自恃身份高贵,而做破坏毁灭佛法戒律之事。如制定彰明种种制限法度,限制佛教四众弟子,不许新增出家修道之人,亦复不许造立佛像、佛塔,不许造印经律。又立僧官统管僧众,设立簿籍登记僧名。菩萨比丘站立于地,而世欲白衣高座在堂,广行一切非法之事,犹如兵奴事奉主人一般。菩萨本应接受一切众生供养,反而成为官家走卒,不合于法亦不合于律。国王、太子、百官等,应当好心受持佛戒,千万不要做此等破坏三宝之事。如果明知而故为,犯轻垢罪。
解读:
在佛陀所处的古代印度,国家并没有设置僧官来管理佛教。后秦姚兴崇信佛教,其所立僧官,应该类似现代的佛教领袖,协调组织翻译佛经及弘法活动。僧人过多过滥,非国家之福,亦非佛教之福。过分管理佛教,亦不合佛制,不利世俗国家。外管内治,松紧有度,以律治僧,是为正道。